山西民间旧时同姓不婚习俗由来
山西民间的婚姻形态,除恋爱婚和说媒婚等正常形态外除多数正常的明媒正娶的一夫一妻制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形态,有的已经渐渐淘汰,有些还存在遗俗,有的虽不常见,但在穷乡僻壤之地偶有所见。
同姓不婚在山西民间的婚姻观念中,有同姓不婚的禁忌。但事实上,在一个地方,同姓者非常多,已不可能凡是同姓者都不得婚娶。
同姓不婚,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始于西周初期,是周民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的规定。 春秋时,人们对同姓婚配会造成后代畸型及不育已有进一步认识,但同姓婚配仍在贵族中时有发生。战国后,以氏为姓,汉代以后,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代,对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宋、元亦依唐律,同姓为婚干杖而离之。明、清时地域更大,人口众多,早成为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取代了原先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
南宋著名诗人陆游与唐婉之间也是表兄妹关系。据南宋周密《齐东野语》记载:“陆务观初娶唐氏,闳之女也,于其母夫人为姑侄。”即明确说明唐琬为陆游母亲的侄女,如此说来,陆游与唐琬自然是表兄妹了。南宋的陈鹄在《耆旧续闻》中也有这样的记载,其中说到唐琬是陆游的表妹,二人结婚后“琴瑟甚和,然不当母意,因出之。夫妻之情,实不忍离。后适南班士名某,家有园馆之胜。务观(陆游字)一日至园中,去妇闻之,遣遗黄封酒、果馔,通殷勤。公感其情,为赋此词。其妇见而和之,有‘世情薄,人情恶’之句,惜不得全阕。未几,怏怏而卒”。这段记载不仅说明二人是表兄妹关系,而且对他们结婚后的生活状况进行了描述,对他们分离的原因作了交待,对陆游写《钗头凤》的过程作了详细的说明。
出于伦理和生理两方面的考虑。如“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国语·晋语四》);“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认为同姓通婚将影响种族的繁衍和后代的素质。
古代违反这一规定者,轻则受到舆论谴责,重则受到法律惩处。唐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奸罪论。明、清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但上古的姓和后世不同。上古时代,同姓必同宗,后世则同姓不一定有血统关系。所以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删去了这一规定。
因此,乡规习俗大体是:异姓者可婚,同姓者隔都隔甲(都、甲为明清时期乡村建制)可婚,同姓不同宗可婚。一般的说法就是出了五服(即超过五代)可以婚姻。